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共同点表现为:
(1)同以风险的存在为前提。人身特有风险的客观存在,是人身保险存在与发展的自然前提,而人身风险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,则导致了对人身风险保障的需求。对此,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并无区别。
(2)同以社会再生产人的要素为对象。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保险标的都是人的身体或生命,只不过社会保险的标的是依法限定的,而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以保险合同限定的。
(3)同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制定保险费率的数理基础。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都需要准确合理地厘定保险费率,因而编制和使用生命表对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都很重要。
(4)同以建立保险基金(或叫“保险准备金”)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。为了使被保险人在遭受人身风险事故后能获得及时可靠的经济保障,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都要将收取的保险费建立专门的保险基金,并按照基本相同的投资原则进行运用,以确保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,增强偿付能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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